第六条

有效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向市或者区、县(市)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依法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