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慈善促进条例第六条有效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设立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向市或者区、县(市)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依法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