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民政部门是慈善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和规范慈善活动的具体措施,培育慈善组织,引导慈善资源高效配置,指导、监督慈善活动,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为捐赠人、慈善组织等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相关服务便利。
财政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落实有关资金,支持慈善事业发展。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指导新闻媒体开展慈善公益宣传,弘扬慈善文化。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促进工作。
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慈善组织进行指导、监督。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