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章 品种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三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权在其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一)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的;(二)品种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三)品种权人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检测、测试所需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四)经检测、测试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种权时的特征和特性的。品种权的终止,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登记和公告。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