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章 品种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三十八条有效自公告授予品种权之日起,复审委员会可以依据职权或者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请求,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宣告品种权无效;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更名,拒不更名的,宣告品种权无效。宣告品种权无效或者更名的决定,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登记和公告,并由复审委员会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