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第三十三条有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设立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以下称复审委员会)。对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复审请求符合规定的,复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依法需要检测、测试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对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复审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