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章 农村养老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依托农村社区、中心村、较大自然村,利用闲置的村集体土地、房屋、农家院等场所,因地制宜建设农村幸福院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通过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