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章 农村养老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养老服务设施,引入专业机构运营管理,加快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转型升级,确保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农村特困老年人应养尽养。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与农村养老服务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通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帮扶方式,提高农村养老服务水平。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