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十四条有效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义务。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