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者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批准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或者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就近建设或者置换。建设期间,应当安排过渡养老服务设施,满足养老服务需求。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