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整合利用闲置的办公楼、医院等场地、场所和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调整属于国有资产的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乡社区公共资源用途时,可以优先用于养老服务。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将具备条件的闲置学校、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厂房、商业设施等整合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土地规划、消防审验、建筑安全等方面给予指导。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