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二章 调查认定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革命遗址遗迹专家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遗迹的调查、审核与论证。革命遗址遗迹应当由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认定意见,由文物主管部门研究出具认定报告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