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和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开展本辖区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