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将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工作纳入文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议事范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烈士纪念设施类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旅游、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