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鼓励社会力量采用出资、捐资、捐赠、认领等方式,参与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资修缮革命遗址遗迹的,依法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革命遗址遗迹红色旅游开发,合理利用革命遗址遗迹资源,提升红色旅游内涵和影响力。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