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革命遗址遗迹修缮工程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经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具体修缮工作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