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