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革命遗址遗迹管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学习宣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二)开展日常巡查;
(三)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安全措施,发现安全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保持革命遗址遗迹原状,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建、拆除其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五)发现破坏革命遗址遗迹行为的,及时报告;
(六)进行日常保养与维护,承担日常修缮或者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维修工作。管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资助。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