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革命遗址遗迹的日常管理维护,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管护责任人:

(一)革命遗址遗迹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为国有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人为管护责任人;

(二)革命遗址遗迹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为集体所有的,其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使用人为管护责任人;

(三)革命遗址遗迹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为共有的,其共有人或者使用人为管护责任人;

(四)革命遗址遗迹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为个人所有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管护责任人;

(五)革命遗址遗迹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管护责任人。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