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在建设或经营活动中发现疑似革命遗址遗迹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文物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处理。革命遗址遗迹中发现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