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建设或经营活动中发现疑似革命遗址遗迹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文物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处理。

革命遗址遗迹中发现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