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革命遗址遗迹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经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方可实施。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