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革命遗址遗迹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品;

(二)未经批准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三)未经批准建设与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其他对革命遗址遗迹可能造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