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在革命遗址遗迹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品;(二)未经批准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三)未经批准建设与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四)其他对革命遗址遗迹可能造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