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相关知识的宣传,对公众健康素养进行监测评价,并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建设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库,开展健康影响评估,为制定、完善与健康相关的政策提供依据。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