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每年四月为本市爱国卫生月。爱国卫生月期间集中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清理和主题宣传等爱国卫生活动。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