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