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考核内容。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