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强化公众卫生意识,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预防和控制疾病,控制并消除危害人类健康因素,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群众性、社会性公共卫生活动。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