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有效在厂房出租前,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书面或者通过租赁厂房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告知租赁厂房所在地的园区管理机构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厂房实际情况,联合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对租赁厂房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指导。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