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有效租赁厂房的,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厂房租赁合同备案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