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有效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示范文本,并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发布。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