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公告承接查验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公布或者公示信息或者公布、公示虚假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由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