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报送相应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交纳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应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数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