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有效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机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