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六十六条有效同一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户以上业主的住宅物业和非住宅物业,建设单位、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受让土地的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交存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纳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