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在已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分户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及时补交或者续交。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