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住宅小区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的停车场所和充电设施。

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的停车场所和充电设施。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