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的规划用途;
(二)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门窗位置,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洞口;
(三)将没有防水功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客厅、厨房、卧室、书房的上方;
(四)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和配套建筑,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六)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物品;
(七)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振动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八)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抛掷堆放杂物、露天焚烧垃圾;
(九)高空抛物;
(十)侵占绿地、擅自砍伐树木、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
(十一)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无序停放车辆;
(十二)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悬挂、张贴、涂写、刻画等;
(十三)非法饲养动物、种植植物;
(十四)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十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圈占、遮挡消火栓,损坏消防设施及器材;
(十六)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有关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查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委员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