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一)移交物业服务用房;
(二)移交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购买的物业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
(三)结清预收、代收和预付、代付的有关费用;
(四)移交建设单位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移交的资料;
(五)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物业和设施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运行、维护、保养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拒不退出或者移交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给予协助;有破坏共用设施设备、毁坏账册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在办理交接时,交接各方应当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消防、监控等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现状给予确认,并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