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单体物业或者规模较小的物业,业主大会可以决定自行管理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
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住宅物业可以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由业主自行管理。
实行自行管理的,应当将执行机构、管理方案、收费标准和管理期限等内容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
电梯、消防、监控安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和养护。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