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五十四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发生下列情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一)物业服务合同依法、依约解除的;(二)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的;(三)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其他情形。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理由拒绝退出。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