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录入公共信用系统;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