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八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负责物业服务项目的运营和管理。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负责人只能在一个物业服务项目任职。业主委员会经征求业主意见,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项目负责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