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负责物业服务项目的运营和管理。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负责人只能在一个物业服务项目任职。

业主委员会经征求业主意见,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项目负责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更换。

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