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一个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可以根据分期开发情况或者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提供不同收费标准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预收物业费,预收物业费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业主自行管理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等相关费用。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业主拒付物业费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督促其支付。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内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转让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费;受让人应当在办理权属登记后三十日内,将物业权属转移情况、物业费结算情况、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

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或者未经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提供的服务,不得向业主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