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布或公示下列信息:
(一)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二)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等;
(三)电梯、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公共水电分摊费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的收支情况;
(五)房屋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
(六)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应当长期公布,第四项应当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第五项应当及时公示。业主对公布或者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