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组织形式第三十六条有效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市物业管理公众服务平台,用于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物业服务招投标、物业管理相关信息公开和物业管理矛盾投诉处理等。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