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