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组织形式第三十五条有效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应当在七日内向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和财务,移交后自动解散。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