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组织形式第三十四条有效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应当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业主代表等组成,一般为七至十三人的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通过听取业主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在自愿参加的业主中确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