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换届改选小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财务账簿凭证、业主名册、会议记录、文书档案等资料、印章及业主共有财产移交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保管。不按时移交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移交;拒不移交的,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移交。

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备案后十日内,将其保管的前款所列资料、印章、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