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组织形式第三十三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换届改选小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财务账簿凭证、业主名册、会议记录、文书档案等资料、印章及业主共有财产移交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保管。不按时移交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移交;拒不移交的,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移交。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备案后十日内,将其保管的前款所列资料、印章、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