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业主委员会成员姓名、职责分工和联系方式;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和决议;

(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共有资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处分使用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补贴等费用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应当每半年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布一次,公布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