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住宅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二)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
(六)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按时交纳物业费,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和使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鼓励业主大会建立业主委员会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审计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第三方机构实施,费用可以从共有资金中列支。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